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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 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169号
  • 【发布日期】1994-05-26
  • 【生效日期】1994-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 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
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69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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