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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 “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10-07
  • 【生效日期】1991-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 “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
“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1991年10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军事检察院:
9月4日,乔石同志在高检院《检察院情况反映》1991年第59期(查处“侵犯”、渎职犯罪特大案件专刊)刊登的《湖南省新田县骥革镇政府私设“黑牢”关押无辜群众》一文上作了重要批示,严肃指出:“这样的事是否应依法办?私设‘黑牢’是否应禁止、拆废?其他地方是否可能有类似问题?如有,是否应明令通报禁绝?”9月7日,刘复之检察长在该文上作了重要批示:“请按乔石同志批示转发湖南省检,并要查办结果。同时,起草通报,别的地方也有,按批示精神严查严办、严禁绝。”
关于骥革镇政府私设“黑牢”关押无辜群众一案,据湖南省检察院反映:今年4月30日下午,骥革镇胡家村不满3岁的幼儿周陆军在玩耍时扯掉村民胡邦栋的烤烟苗24棵。其母周小诚即向胡表示道歉。胡怀疑扯烟苗系周小诚之弟周良海(15岁)所为,便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干警经查证,认为胡的怀疑没有根据,并将情况向镇党委书记蒋桐发和政法组长郑土发作了汇报。蒋桐发以胡家村近月来有三、四户的烟苗被扯为由,于5月24日上午指派郑土发带七名治安员到胡家村,对周良海及其父亲周荣华(鼻癌晚期病人)分别进行审问、拷打,并按蒋桐发指示将周良海关入“黑牢”。当晚,蒋又指使郑等人连夜轮流对周良海进行拷打审讯,周受刑不过违心地承认是其姐姐周小诚扯的烟苗。蒋、郑等人将周小诚关进另一间“黑牢”。25日上午,周荣华见儿子、女儿均被关押,就搭车准备去县里告状,不料被蒋桐发发现拖下车送到镇政府,关进“黑牢”。
据当地群众反映:该镇政府自1982年来,私设“黑牢”两间,每间约三平方米,“黑牢”门上方仅开一小洞,用于给被关押的人送饭、送水、至今已非法关押多人。
蒋桐发、郑土发等人无视党纪国法,公然私设“黑牢”非法拘禁无辜群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对此案,新田县检察院已立案侦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象骥革镇政府这样私设“黑牢”非法关押迫害无辜群众的尚属少数,但采取类似于“黑牢”式的非法手段,或随便非法抓人,任意严刑拷打群众的现象,却并非罕见。近几年来,非法拘禁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仅今年1-7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247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2.8%。这类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其中,乡、镇基层政府组织等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对此,必须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预防和减少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乔石同志和刘复之检察长的批示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对所辖地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一切私设的“黑牢”或类似于“黑牢”式的各种非法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取缔,并明令绝对禁止。如有再违者,严惩不贷。

二、各级检察机关对于采取“黑牢”式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要严格依法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严查严办,决不放纵。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非法拘禁案件中,要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违法及时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

四、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选择非法拘禁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公民特别是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切实预防和禁绝这类案件的发生。
各地接此通报后,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党委作出专题报告,并于年度之前将贯彻落实乔石同志批示的综合情况上报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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