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 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
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4>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对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部对《槽车规定》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更名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现将该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本规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略)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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