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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1-08
  • 【生效日期】2002-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8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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