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下发了《关于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银发〔1994〕195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打击黄金走私和倒买倒卖活动的工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关于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
(银发〔1994〕19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打击黄金走私和倒买倒卖活动,经研究决定,人民银行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收购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上交的缉私、罚没黄金,应以当时银行收购黄金的牌价计算价款,并按有关规定将价款解缴国库。
二、银行收购缉私、罚没黄金,凭上述部门县级以上机构证明,按当日收购牌价的10%计算并支付办案经费补助。有关的帐务处理及年终上划手续仍以总行银发〔1988〕335号文件规定为准。
三、办案经费补助除用于有关部门查缉黄金违法活动办案所需经费的补助和发给揭发、检举人一定数量的奖金外,还可用于当地黄金治安管理、打击黄金走私活动费用的补助。
四、本通知自1994年8月20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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