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05号
- 【发布日期】1999-09-21
- 【生效日期】1999-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 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
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证监机构字〔1999〕10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通过股评报告会、内部刊物、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甚至传播政治谣言,有的通过与他人合办“理财工作室”从事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严重违反了《 证券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就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
(一)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主要指股评报告会、讲评会、沙龙、研讨会等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集会活动。
(二)在公众场所举办此类活动、在媒体上刊登记此类活动广告均须经拟办活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主办者必须是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演讲人须为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广告中须注明“本次活动经×××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字样。如依据有关规定需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的,应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三)证券营业部在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内由本公司总部或营业部咨询人员为本营业部客户进行内部咨询服务,不需报批,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做广告宣传,不得引用、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如聘请本公司以外咨询人员在本营业部举办此类活动,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证券经营机构与咨询机构合办“理财顾问工作室”的管理
(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与证券咨询机构合办的“理财顾问工作室”属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聘请咨询机构为其特定客户提供特别证券咨询服务的一种形式,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理财顾问工作室”须设在证券营业部内。
(二)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与咨询机构需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办“理财顾问工作室”合同,并报证券咨询机构所在地与“理财顾问工作室”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经营机构不能与咨询人员单独签订开办“理财顾问工作室”的协议。
(三)证券咨询机构及人员受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聘请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由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负责。咨询机构及人员只须对经营机构负责,并不得从投资者处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手续费分成、客户利润分成方式从证券经营机构及营业部获取咨询业务收入。
(四)受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在服务时,不得对投资者做任何收益承诺,不得为投资者代理操作,不得强行要求投资者买卖股票,不得向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如在该类工作室工作的咨询机构及人员违规从业损害投资者利益,除咨询机构、咨询人员负直接责任外,证券经营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三、证券经营机构及营业部信息资料的管理
(一)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加强内部信息资料的管理,内部刊物、信息简报、动态、快报、内部信息网络等内部信息资料不得刊载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不得变相传播谣言,不得在调研报告中传播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业绩、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方案等内幕信息。
(二)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需加强对外来信息、资料的审查,对本机构订购及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的刊载有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的报刊、证券分析软件、股评传真件等须妥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资者传播这些信息。张贴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撰写。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咨询机构,并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咨询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 证券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规范证券咨询和证券信息传播活动。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信息的行为,我会将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人负责制的原则,追究法人单位及领导人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我会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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