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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 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复[194]5号
  • 【发布日期】1994-09-26
  • 【生效日期】1994-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 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
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复[194]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 刑法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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