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提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
关于推荐、提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
(水学[2003]5号)
各有关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
根据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关于推荐、提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科协组发教字[2003]004号)要求,我会2003年推荐、提名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推荐、提名的单位
中国水利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可以组织推荐、提名两院院士候选人,被推荐、提名的人选必须是本会会员。
二、推荐、提名候选人的标准和条件
1、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要按两院《通知》和增选工作实施细则(办法)要求的标准条件(见附件1、2)及学科专业范围进行院士候选人的选拔,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增加透明度,在本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范围内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
2、在推荐、提名工作中,在坚持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及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并作出重大成就和贡献的工程技术专家。
三、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的名额及要求
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推荐、提名两院院士候选人的人数,按照增选院士的标准自行掌握,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1938年5月1日以后出生);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1933年5月1日以后出生)。
四、组织推荐、提名工作要求
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应有专人负责推荐、提名工作。对拟推荐提名的候选人及相关材料须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填报《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中的“提名单位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若对所推荐、提名的两院院士候选人出现有争议或投诉的问题,我会将与推荐、提名单位联合组织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
五、报送材料的要求
1、各单位向我会报送的推荐、提名两院院士候选人的材料,须分别采用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录入系统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系统软件格式(表样),认真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登记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简表》,上述材料除第四条所述由单位填写的部分表格外,均由候选人本人填写,各需一式15份。上述材料应附数据库版软盘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和重要奖励证书、证明等复印件一式1份。
2、上述材料的填写,请一律打印,字迹清晰,同时将软盘一并报送。
3、推荐、提名两院院士候选人需报送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研究技术报告和著作,材料不再退还,具体要求见两院通知(见附件)。
六、报送材料的时间及地点
推荐、提名的两院院士候选人相关材料,由各单位统一报送,京外可以邮寄,谢绝个人寄送材料。
京内报送时间:2003年3月3日~4日(8:30~16:30)
报送地点: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南楼二层 中国水利学会
京外邮寄截至日期:2003年3月3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邮寄地址: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中国水利学会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 何凤兰 吴剑
电 话:(010)63202179,63204565
传 真:(010)63202154
E-mail:CHES@mwr.gov.cn
附件:1、《关于推荐和初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科发学部字[2002]435号)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部门推荐用)》(样表)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登记表》(样表)
(附件1相关内容可从中国科学院学部网站:www.casad.ac.cn或中国水利学会网站:www.ches.org.cn查询和下载)
2、《关于提名和遴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中工发[2002]95号)
《中国工程院2003年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样式)
《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简表》(样式)
(附件2相关内容可从中国工程院网站:www.cae.ac.cn或中国水利学会网站:www.ches.org.cn查询和下载)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