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办[200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业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最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推进农业标准化,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2002〕3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政府牵头推动,部门负责协调,示范区典型引导,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带动”的工作方针,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制订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长效机制。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行业标准化工作主力军的作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
二、加大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的农业标准化普查工作,了解辖区内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分布、质量状况、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并建立档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意见》,采取及时收集国际标准与国内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制订标准与修订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突出重点,抓紧制(修)订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重要出口农产品的标准。今年全省要制(修)订50项省地方标准,其中农业标准30项,林业标准10项,海洋与渔业标准10项,力争在三年内制(修)订省地方标准100项。各市(县、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快制定农业标准规范,使本地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力度。示范区建设必须围绕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出口创汇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密切结合,实施产前、产中和产后农业标准化综合管理,促进示范项目取得明显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农业发展特点,制定规划,本着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一批生产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各市、县(区)也要根据区域经济或产品结构的特点安排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今年全省争取建立5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立5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其中农业30个,林业10个,海洋与渔业10个,力争三年内建立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个。各设区市每年应建立3―5个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加以推广。
四、加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标准化工作力度。农业龙头企业是实施和推广农业标准化的基础,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是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标准化意识、认识农业标准、实施农业标准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凡是省级龙头企业都应成为实施农业标准的示范单位,要认真制订相关的企业标准,以农业标准规范企业、生产基地和农民的生产经营,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五、加快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要求,整合有限的资金,集中购置关键的设备,确定全省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框架,充分发挥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检验检测水平。同时,各级各部门应继续抓好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争取今年各市(县、区)都有3―5个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
六、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的宣传与培训。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要加强农业标准化知识的培训工作,培育一支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化推广队伍。要加强农业标准化的信息服务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