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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
  • 【发布单位】中国工程院
  • 【发布文号】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第1号
  • 【发布日期】1994-10-24
  • 【生效日期】1994-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

(第1号)


《中国工程院章程》已经1994年6月7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工程院建院伊始,某些条件尚需一段准备过程,因此,《中国工程院章程》中的第二章各条目前暂缓施行。
特此公告。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工程院章程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简称工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

第二条 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团结全国工程技术界,推动我国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2、接受政府委托,对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决策、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研究、讨论重要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4、组织开展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技术界,参加对口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第一章 院士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四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不断作出成绩;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促进工程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其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其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对国家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有待遇。

第五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六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100人。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增选院士,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途径提名。
(一)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两名或两名以上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二)国内各有关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高等院校、厂矿等,按组织系统并经过遴选程序,提名候选人。

第八条 对候选人的评审,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结果,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后,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

第九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科学荣誉,有五名或五名以上院士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交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在参加投票人数达到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可作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此项决定,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二章 外籍院士



第十一条 对中国工程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声誉的外国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二条 选举外籍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外籍院士候选人,必须获得不少于五名本院院士的提名,否则无效。外籍院士由院士大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不享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本院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转为本院院士。

第三章 院士大会



第十五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是中国工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士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1、审议工程院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中国工程院章程;
3、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
4、选举院长、副院长及部分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5、选举外籍院士;
6、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技术问题;
7、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它议题和议案。

第四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的若干名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邀请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若干政府部门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十八条 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四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工程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任命。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能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3、通过并邀请主席团顾问;
4、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名单;
5、任免秘书长;
6、决定和调整各学部增选院士名额,审议院士选举结果;
7、讨论并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
8、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9、讨论并通过工程院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决算报告;
10、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专门委员会;
11、院士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五章 学部



第二十条 院士按其专业,确定参加一个学部的活动。根据工程技术的类别,工程院暂设: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农业、轻纺与环境工程学部。学部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部全体会议选举十一至十五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学部工作。学部常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学部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学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常务委员的任期规定相一致。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二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职能,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报告会;
4、组织院士的选举工作;
5、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专业组。

第六章 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工程院定期编印《中国工程院院刊》,刊载工程院及学部的工作报告、决议、规章、协议、纪要及大事记等。不定期编印本院院士或由院士主持的各项咨询建议、研究报告和论述等。

第七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工程院为独立法人团体,院长为法人代表。工程院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拨款,也接受国内外组织、团体及个人捐赠。

第二十六条 工程院实行一级财务核算,每年度向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报预决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士大会通过制定并发布实施。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由主席团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国工程院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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