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 公司与海南港务局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
公司与海南港务局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的函
(1994年12月13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海南省港务局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经我们研究认为:从本案情况看,讼争之土地早在1958年即由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使用至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土地上建起办公楼、宿舍楼、仓库、食堂等设施。后来双方为该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1958年该诉争土地是划拨还是借用,双方主张不一,又没有文件佐证。对此纠纷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一直未能解决。1989年3月省国土局曾下文给市国土局,同意确认海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对该土地的使用权。1993年8月省国土局又下文撤销了省、市国土局1989年的文件。因此,该土地权属争议系属历史遗留问题无疑。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据此,请你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所有判决,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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