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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水规计[1996]376号
  • 【发布日期】1996-08-21
  • 【生效日期】199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发展水利事业的方针,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外资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制订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利用境外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项目。

第三条 根据项目性质,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一、基本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包括: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其他多边贷款的项目;

2.利用外国政府、银行等贷款的项目;

3.外商直接投资(合资、独资)的项目;

4.利用国外赠款或实物援助的项目。

二、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利用外资项目,包括:

1.多边科技合作、机构发展项目;

2.双边科技合作、机构发展项目;

3.各种赠款或实物援助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属性,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分为:

1.部属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全部或大部分来源于水利部,并由水利部或水利部直属机构管理、经营的项目;

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的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来源于水利部和地方有关各方,并由各方联合管理、经营的项目;

3.地方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主要来源于地方,水利部不直接参予管理、经营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中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及国外贷款机构分别指:

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所属的流域机构或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

地方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或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项目主管单位:指部属项目主管单位和地方项目主管单位的总称;

项目单位:指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单位,即项目的业主单位;

国外贷款机构:指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单位及外商、国外私人投资机构和国外投资者等。

第二章 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水利行业中长期计划,组织项目主管单位初选拟利用外资的项目,并将项目的初选情况与国家计委及有关对外归口部门沟通汇报;

2.组织协调国外贷款机构对利用外资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

3.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4.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5.组织协调与国外贷款机构的项目谈判、签约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初选

第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初选是指水利部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可能的外资来源,对拟利用外资项目进行筛选、鉴定及初步可行性的调查研究,使项目列入国家利用外资备选项目计划前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初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所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利行业发展规划的目标;

2.所选项目是列入水利中长期计划并是重点开发的项目;

3.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达到应有的深度;

4.项目的技术方案可行,经济上合理;

5.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6.外资偿贷来源落实。

第九条 部属项目的初选由水利部会同部属项目主管单位完成;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初选由水利部会同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所属流域机构共同完成;地方项目的初选由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完成,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章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考察和评估

第十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考察和评估是项目能否顺利获得国外贷款和能否按国家计划实施的重要环节,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在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与外方接触或会谈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

第十一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部属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由水利部负责安排。

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在与外方会谈或谈判后,应向水利部通报会谈或谈判情况,并将有关文件中文本报送水利部。一般会谈的备忘录可摘录翻译,正式的协议或评估报告需全文翻译。

第十二条 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在与外方会谈或谈判过程中,未经水利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有关资金方面担保及有关政策方面的承诺。

第十三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由水利部商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安排。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向水利部及省级计划部门通报与外方会谈的情况。并将备忘录或评估报告摘要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地方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由地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安排。地方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向省级计划部门通报与外方会谈情况。

第五章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第十五条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是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在项目列入国家利用外资备选项目计划或有可能获得国外贷款机构贷款意向后,负责编制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申报

1.部属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由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报水利部。

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由省级计划部门和地方项目主管单位联合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水利部及所属流域机构。

3.地方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通过省级计划部门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水利部及所属流域机构。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或审批

水利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计委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或审批工作。

部属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在通过审查后,由水利部审批或将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在所属流域机构初审的基础上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

地方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

第六章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第十八条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与国外贷款机构谈判的基础,也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在已批准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负责编制利用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在编制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严格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额度安排资金,不应以国外贷款机构建议的贷款额为工作的依据。如确需增加贷款额度时,应经申报批准后,方可作为工作依据。

第二十条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

1.部属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报水利部。

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由省级计划部门与地方项目主管单位联合报国家计委的同时,经所属流域机构上报水利部。

3.地方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经省级计划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水利部及所属流域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或审批

水利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计委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或审批。对不同属性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或审批方式、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或审批方式、程序相同。

第七章 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已批准国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建设项目,因外资使用方面论证深度不够的,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要求,编制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申报和审查或审批程序按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执行。

第八章 项目的谈判与签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谈判与签约是最终落实国外贷款,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可根据审批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准备项目的谈判与签约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部属项目在谈判和签约准备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要及时将有关问题向水利部做专题汇报。水利部负责有关谈判、签约的准备及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部属项目在谈判与签约的过程中,如外方的要求与国家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规模、贷款额度等有出入,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及时报水利部。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谈判或签约的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修改项目规划、贷款规模和项目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由水利部与地方联合组织。

第二十八条 部属项目、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在项目签定正式协议后应将贷款协议或合作协定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方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由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九章 国际科技合作和机构发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利用外资项目的分类。

需水利部基建投资作为配套投资的国际科技合作和机构发展项目,简称一类项目;

由自有资金或切块资金作为配套投资的国际科技合作和机构发展项目,简称二类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一类项目的前期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水利专项规划提出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申请。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可能的外资来源,及国内配套资金的情况,进行初步的项目筛选。

经筛选的项目经部领导核定后,由水利部负责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送立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二类项目的前期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在确定国外资金渠道的条件下,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水利部国际合作司负责管理。

第十章 对外联络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关于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中的对外联络。

部属项目和水利部与地方合资的项目,由水利部根据进度要求,安排对外联络。

地方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由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商当地外事部门安排。

第三十四条 关于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中的有关外资偿还、担保等财务管理工作,可根据项目的属性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件:1.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2.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3.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1: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1)项目概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3)项目建设条件及外部协作条件;

(4)项目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5)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6)利用外资计划及外资偿还措施;

(7)项目建设计划及安排;

(8)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

(9)项目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或影响)初步评价。

注:有关技术要求深度与国内项目建议书要求相同。

附件2: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1.综合说明;

2.项目的水文、地质及工程规模论证;

3.工程总体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4.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5.项目的外资安排、分配及使用计划;

6.采购计划及采购安排;

7.项目设备采购、材料采购清单;

8.项目的实施;

9.项目国内贷款、国外贷款的转贷条件及转贷程序;

10.项目外资的偿还计划及措施;

11.项目的组织及管理机构;

12.项目的效益分析;

13.征地及移民计划;

14.环境影响及评价;

15.附件:(1)有关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

(2)资金承诺文件;

(3)配套工程,如灌区规划报告或审批文件等;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批复文件。

注:有关技术要求深度与国内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相同。

附件3:

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编制提纲

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补充,在编制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时应注意:(1)对原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审定的内容要简单扼要的概述;(2)编制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重点是国外贷款的使用计划、偿贷安排、设备采购等。

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

(2)项目的审批情况;

(3)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年计划安排、资金筹措计划;

(4)国外贷款的总额及分项目贷款的分配使用;

(5)国外贷款的分年使用计划及招标采购安排;

(6)国外贷款的使用安排;原则上按土建、设备、材料、当地劳务、技术援助、培训及不可预见费等分类;

(7)国外贷款设备采购、材料采购清单;

(8)国外贷款的转贷条件及外资转贷程序;

(9)国外贷款的偿还计划;

(10)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

(11)附件:有关项目的审批文件及资金承诺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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