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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5号
  • 【发布日期】2004-02-06
  • 【生效日期】2004-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晋政发〔200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得到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矿山、道路交通和建筑施工等行业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事故隐患较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山西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
山西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煤炭、化工等高危险性企业多,安全基础设施差,重大生产事故多发,严重制约了全省的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也严重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力度,落实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三)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到2005年,建立起完善的三级机构、五级网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每年下降2.5%左右。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力争使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尽快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小化工厂、小冶炼厂等企业。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和具有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大型集团公司。
(五)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能源基金要向煤炭企业倾斜,加大安全技术设施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化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坚持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七)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加快安全生产监管以及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地方安全法规的立法步伐,进一步完善与地方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安全政策措施以及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八)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实行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九)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险性企业必须配备分管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的专职领导人员。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005年前,首先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到2010年全省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全面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十一)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险性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十二)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要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三)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对赔偿金的标准要进一步规范并逐步提高。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三级机构、五级网络监管体系。2004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产煤乡镇和工业比重较大的乡镇,要设立安监办或安监站,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确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生产车间班组要设立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制订全省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每季度对各市县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公布一次。对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技术创新、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底,依法完成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企业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对擅自生产或开工投产的企业,要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每年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九)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备案制度。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检查、指导,督促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严格监督乡镇及个体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情况。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实现安全一票否决,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二十一)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十二)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要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公益性广告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在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二十三)转变作风,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探索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性,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决定》的政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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