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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19号
  • 【发布日期】1995-01-24
  • 【生效日期】1995-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9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 劳动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在《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 劳动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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