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 干部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
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
实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以来,已有一大批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办理了退(离)休手续,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干部新老交替、促进干部制度改革作出了贡献。为继续严格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经中央同意,现就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组通字〔1995〕9号)
1、凡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请抓紧办理退(离)休手续。其中担任过正副省(部)长级职务的干部,由各地、各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尽快提出意见,报中央审批。
2、现职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后,在呈报审批免职时,一并呈报办理退(离)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或另作安排,暂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应说明理由及留任的时间,并报任免机关批准。
3、今后,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
4、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后,被聘任做咨询、顾问工作,但任荣誉职务或民间社会团体职务的,也就应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列入在职人员编制。
5、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要继续关心退(离)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要认真落实退(离)休干部的生产待遇,凡拖欠退(离)休干部退(离)休费和医药费的,应限期解决。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要在今年6月底前,分别向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
199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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