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我局国税发〔1995〕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大大减少,使一些地区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出现积压。为了缓解十万元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决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库存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和千元版,现就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印章的规格、字号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使用,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无效,并一律在票面空白处加盖“省(市、区)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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