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站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
关于对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站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
(建城[1995]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纠风办公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城市建委、纠风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近几年,一些城市先后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以于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不考虑城市现有环境卫生条件,以盈利为目的,乱设车辆清洗站,强制洗车、只收费不洗车或乱收洗车费等问题十分突出,阻碍了交通运输,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已到了非治理整顿不可的程度。为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要集中力量狠刹公路“三乱”不正之风的要求,解决车辆清洗站出现的强制拦车清洗、乱收费等问题,决定对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进行治理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现有各类城市车辆清洗站(即进城车辆清洗站、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场及个体洗车作业点)进行摸底、登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进行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的重点是强制车辆清洗、乱收洗车费和滥设的车辆清洗站。
二、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以及城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定的其它城市所设的进城车辆清洗站(场、点),应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严禁强制洗车和乱收费。
对存在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问题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恢复运营。
三、上述城市建成区外的道路上设立的车辆清洗站(场、点),以及其它城市的进城车辆清洗站(场、点),在今年五月底以前要予以关闭。
对非法设立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要坚决取缔,不准恢复运营。
四、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工作人员无权拦截车辆检查车容车貌和强制洗车。严禁车辆清洗站(场、点)工作人员穿治安制服或携带警具警械,拦截车辆强制洗车。对拒不进行治理整顿和不接受行业管理。继续强制拦截车辆清洗和乱收洗车费的,由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政府要追究该清洗站(场、点)和上级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曝光。
五、洗车收费标准一律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要严格执行,并公布经批准的洗车收费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或设置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监察队伍,要按照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车容车貌的检查,对进入市区的明显不洁车辆,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清洗 干净。
七、建设部是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治理整顿的领导工作;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的治理整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地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整顿工作。
八、各地的车辆清洗站(场、点)治理整顿工作,必须在今年九月底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十一月底以前将治理整顿结果书面报告建设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建设部在今年年中将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九、在今年年底以前各地一律停止对新建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的审批。今后对申请新建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建城[1995]65号)和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市进城车辆清洗站(场、点)的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场、点)的审批。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治理整顿的同时,要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对各类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加强对车容车貌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容貌清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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