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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 高等学校一九七0--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人事部
  • 【发布文号】教学厅(1993)4号
  • 【发布日期】1993-03-06
  • 【生效日期】1993-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 高等学校一九七0--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
高等学校一九七0--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6日教学厅(1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干部)司(局):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一九七0――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九七0――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近期,一些院校自行为这批毕业生重新开具学历证明或换发毕业证书,这种做法不妥,应予制止。在此之前已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换发的毕业证书无效。

二、由于“文革”的特殊原因,这批毕业生当时仅在工资上规定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请你们按隶属关系将此通知转发至高等学校或所属有关人事(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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