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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21号
  • 【发布日期】1995-07-11
  • 【生效日期】1995-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1995年7月11日证监发字[1995]1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
今年5-6月份,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津联交所)在红小豆期货交易中发生了大户操纵、哄抬价格、多空逼仓的严重违规事件,造成极坏影响。天津联交所对这次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经查,为了扩大交易量,天津联交所无视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三令五申,违反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纵容河南三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操纵市场,在一家多头大户占有市场持仓头寸65%以上、价格连续四天出现涨停板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产生了严重后果。另外,天津联交所在合并过程弄虚作假,应付政府监管部门,至今仍未真正合并。
为了严肃纪律,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健康进行,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天津联交所暂时停止推出各期货品种(包括试运行品种)新的月份的期货合约,原已进行交易的月份合约可继续进行交易;

二、限期三个月按会员制和“统一机构、统一结算、统一财务”的要求重新合并。合并完成后,由我会重新组织验收;

三、责成天津联交所对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会。
以上意见,请你们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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