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第130号复函的通知
(1981年7月28日<81>法研字第19号)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0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复函
((81)常办秘字第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1)法研字第13号报告收悉。关于审判工作中应如何理解和应用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问题,同意你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规定理解的意见,即:“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到开庭审判被告人,相隔的时间不能少于七天。”
此复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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