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国税发〔199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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