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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梅雁企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31号
  • 【发布日期】1995-08-07
  • 【生效日期】1995-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梅雁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梅雁企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8月7日证监发审字[1995]31号)

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监发字[1995]024号文《关于同意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和《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3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66万股,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41.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724.5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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