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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评奖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中气科字[1980]第025号
  • 【发布日期】1980-06-30
  • 【生效日期】1980-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评奖试行办法

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评奖试行办法

(1980年6月30日
(中气科字〔1980〕第025号))

1.为了加速实现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及时交流、推广、应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调动广大气象科学技术人员为四化多做贡献的积极性,鼓励大家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政治路线发挥聪明才智,拿出真才实学,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质量的成果,特制订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评奖办法。

2.本办法系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精神,并参照有关单位的经验制订的。


3.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针对某一气象科学技术问题,经过观测试验、统计计算、实验检验、分析研究、设计研制或调查考察等,得出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结果。有的课题,研究或试制周期较长,需分阶段进行,在阶段计划完成后,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可以独立应用的,也可以作为阶段性成果。气象科技成果包括:

(1)天气预报。原理合理、依据充分,经检验预报效果有一定提高,有推广使用价值的新方法。

(2)气候。气候资源普查、气候区划、综合考察以及气候分析研究等,对生产有实用价值者。

(3)农业气象。农业气象预报、农业气象灾害规律、农业气候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农业气候区划等,对农业生产有实用价值者。

(4)人工影响天气。云雾资源调查研究,人工影响天气的原理、技术、方法、工具、效果检验方法、新型催化剂等有良好效果或实用价值者。

(5)大气探测。新仪器、新设备、新元件的研制,以及新的探测方法,能提高大气探测质量、时效、精度、广度、遥测或自动化程度,并能推广应用者。

(6)大气污染、卫星气象、雷达气象、情报研究等各气象学科和专业的研究成果。

(7)理论研究。有新观点、新发现,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气象科学发展有促进作用,对气象业务工作起指导作用,或者在为其他部门服务中收到实际效果的理论性结论。

(8)在气象业务及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推广应用研究成果。

4.一切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都必须经过试用检验或审查鉴定,并对其质量、学术意义、实用价值和成熟程度等作出评价,进行鉴定验收。


5.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包括审查鉴定、评奖、登记、上报、统计、宣传、推广、分析、保管等。气象部门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由中央气象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教部)负责组织鉴定、评奖和上报。成果管理由科教部负责。包括组织鉴定、奖励、推广和上报。成果情报管理由气象科学研究院情报所负责,包括成果的登记、统计、分析、保管、宣传等。

6.成果鉴定办法。


(1)课题结束后,负责单位应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出完整的技术文件,作为鉴定定型的依据。

(2)鉴定单位(或同行专家)应对其学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效益、应用范围和条件等做出结论,提出可否推广的建议。

(3)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按其重要性和实用价值,分为国家鉴定(由国家科委组织鉴定);部门鉴定(由中央气象局组织鉴定);各省(市、区)气象局、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鉴定3种。

(4)对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成立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5)鉴定合格的气象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分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和技术鉴定证书两种。

7.成果审查鉴定程序。


(1)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般按组织系统,每年年初汇总上报,重大成果随时上报。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中央气象局部门重点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由课题负责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然后汇总上报中央气象局。同一成果不得同时向几个单位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各省(市、区)气象局、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的成果,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审查鉴定,经同级领导批准后,即为本单位的成果。
省(市、区)气象局的重要成果,经省(市、区)科委批准后,即为本地区的科技成果。
省(市、区)气象局的成果应含所属专、县气象台、站的成果。

(3)国家、部门重点气象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省(市、区)气象局和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的重大成果,报送中央气象局,由局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审查鉴定后,经中央气象局批准即为气象部门的科技成果。

(4)气象部门的重大成果,经国家科委气象专业组鉴定或推荐,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国家的科学技术成果。

8.对鉴定合格的优秀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奖励工作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9.奖金审批权限及支付办法。


(1)800-2000元的奖金由中央气象局批准授予。可按成果水平的高低、使用价值的大小、技术复杂的程序分为2000元、1200元、800元三等。
一等奖:有创创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和使用价值很高。
二等奖:学术上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和使用价值高。
三等奖: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使用价值较高、有一定难度。

(2)500元以上的奖金由省(市、区)气象局或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批准授予。可按成果水平的高低、使用价值的大小、技术复杂的程序分为500元、300元、200元三等。

(3)符合“ 发明奖励条例”、“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改进奖。

(4)奖金由批准单位支付。奖金在气象事业费中列报。

10.奖金授予个人或集体。集体奖奖金发至得奖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由其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奖金的大部分应授予贡献较大的科技人员,不要平均分配。分配比例为:科技人员不少于80%,直接科研辅助人员不超过20%。


11.授奖名额及次数:

(1)中央气象局每年评奖1次,授奖名额一般在25个左右。
1979年度、1980年度授奖主要项目是:天气预报(天气、数值、统计)、大气探测(遥测、元件、遥感)、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农气、应用气象等。

(2)一般1个优秀成果只获1次奖励。凡在各省或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授奖太低,需提请中央气象局授奖的项目,经审查,如评上中央气象局授奖项目,作如下处理:若中央气象局批准授奖金额高于各省,或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已授奖金,中央气象局仅补其差额,其他情况作中央气象局未评上授奖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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