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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沈阳商品交易所 《实于修改电解铜期货合约部分内容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42号
  • 【发布日期】1995-09-08
  • 【生效日期】1995-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沈阳商品交易所 《实于修改电解铜期货合约部分内容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沈阳商品交易所
《实于修改电解铜期货合约部分内容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9月8日证监发字[1995]142号)

沈阳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修改电解铜期货合约部分内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准以下内容可予修改:
1、增加春节所在月份为合约月份,使合约月份为全年12个月份,与其他市场一致。
2、最后交易日改为交割月的18日;最早交割日改为交割月的19日;最迟交割日改为交割月份的23日;交收期为交割月份的24日到28日。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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