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1〕第26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处《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 广告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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