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70号
- 【发布日期】1995-11-03
- 【生效日期】1995-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蓄意违规、操纵市场行为进行处理的通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蓄意违规、操纵市场行为进行处理的通报
(1995年11月3日证监发字[1995]170号)
广东省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试点期货交易所、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现将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关于处罚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见附件)。
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在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1995年11月份交割的籼米期货交易中,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严肃纪律,惩前毖后,保证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一步做出如下处理:
一、吊销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号:证监管字[1994]第170-063号),委托广东省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缴其许可证正、副本。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该公司从即日起,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开仓交易指令。对现有客户的已持仓合约要在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由相关交易所监督,平稳转移到其它会员单位或用其他办法妥善处理。委托广东省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导此项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三、各期货交易所在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了结交易业务、清偿债务后,按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将处理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附: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关于处罚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决定》
附件:
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
关于处罚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决定
(1995年10月27日 广联所字(1995)055号)
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籼米7111合约交易中,严重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92号文件和我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借仓、移仓、超量持仓,恶意抬价,蓄意违规,企图通过操纵市场牟取暴利,导致交易混乱,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理事会研究,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5]163文及我所《交易规则》,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一、罚款壹百万元。
二、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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