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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LUX、力士注册商标的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05
  • 【生效日期】1988-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LUX、力士注册商标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LUX、力士注册商标的函

(1988年8月5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工商标字(88)第183号《关于一起商标权益纠纷的请示函》”。经研究认为:
签于英国尤尼利弗公司在香皂、肥皂商品上使用的LUX、力士商标是驰名商标。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与香皂、肥皂商品密切相关的皂盒上使用LUX、力士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从保护驰名商标出发,对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使用LUX、力士商标的行为应予制止。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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