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8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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