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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3]2号
  • 【发布日期】1993-06-18
  • 【生效日期】1993-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3〕2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199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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