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月15日国税函发[1995]5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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