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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8-20
  • 【生效日期】1994-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1994年8月20日)

为加强海关对“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管理,打击在售券业务中的走私违法活动,现就海关对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旅客须持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办理货券的验放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向海关交验旅客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二、经海关验放的“货券”在发货前,须由发货人将“货券”第二联送交提货地主管海关复核,并在该背后加盖印章后,方准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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