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 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
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5〕第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在执行《 商标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个别被查处对象对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含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现就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 商标法》和《 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 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 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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