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濒办字[2000]9号
- 【发布日期】2000-03-20
- 【生效日期】2000-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濒办字〔2000〕9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已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字〔1999〕2号)的基础上,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已经公布,列入《商品目录》的植物种类有大幅度增加,包括所有的《公约》附录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国家珍贵树种(林护字〔1992〕56号)。松茸、虫草(冬虫夏草)、发菜、莼菜、樟子松、陆均松、金钱松、蒙古栎、核桃楸、椴木、山槐等均被列入监管之列。
二、根据《公约》及有关法规规定,对《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的,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对《商品目录》中的非《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只对出口野生来源的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对进口、再出口《商品目录》中非《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取消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对出口《商品目录》中人工培植的非《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要严格审查其来源,必要时,要到栽培地点现场核实。对再出口《商品目录》中非《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根据进口的报关单或入境申报单等有关材料予以确认。确定一种植物是否为《公约》附录植物,请参照《商品目录》后面的附表。
三、《商品目录》后面的附表将植物分为观赏、药用、材用和其他价值四类,使管理人员和经营者易于操作。考虑到野生植物种类繁多、用途复杂,为了避免由此而出现纰漏,附表8(有其他价值的植物)包括了所有需监管的植物物种,为便于查找,采用了以中文名汉语拼音和拉丁学名字母顺序两种排序方式。对附表8所列植物及其产品,就用途而言,不管什么用途,包括观赏、药用和材用,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
五、为保证各部委已下发的进出口管理文件的可执行性,目前不宜对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HS代码进行调整,对一些国际贸易量较大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引起重视,暂在《商品目录》中单独列出,而不拆分出第十位HS代码,待调整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时一并考虑。如其他活体仙人掌、黄草、枫斗、红松厚板材、鲜鱼翅、冷鱼翅、冻鱼翅、濒危鱼类的发眼卵、带壳爬行动物卵、昆虫标本等。
六、增加对鲟鱼种苗、松茸、虫草、发菜、莼菜、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和植物标本等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七、取消对苏里南肉豆蔻木等板材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八、各海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的监管力度。对《商品目录》后面的附表,要准确掌握,认真执行,严格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特别是动植物种类的鉴定、野生与人工培植、野生与人工驯养、繁殖的区分等问题,要加强与当地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的把关工作,不断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和国际地位。
现将调整后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
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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