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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中汇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76号
  • 【发布日期】1995-12-14
  • 【生效日期】1995-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中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中汇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76号)

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5]28号文《关于同意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的批复》和浙证委[1995]38号文《关于同意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配股方案的批复》,以及《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257.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219.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08.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230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3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以及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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