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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 飞亚达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82号
  • 【发布日期】1995-12-14
  • 【生效日期】1995-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 飞亚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
飞亚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82号)

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32号文《关于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和《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237.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境内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62.5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675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如你公司在公布《配股说明书》之前,国家有新的涉及配股问题的法规出台,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拟定配股方案,报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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