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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69号
  • 【发布日期】2004-02-26
  • 【生效日期】2004-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闽政文[2004]69号)




省教育厅、莆田市人民政府:

省教育厅闽教发〔2004〕32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省政府《 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在福建省湄洲湾工业学校的办学基础上组建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名定为“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址设在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工业路10号。

二、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可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今后的发展规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

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举办,教学业务由省教育厅管理。学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依法办学,制定办学方案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四、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发展所需经费由莆田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计划投资7350万元的建设资金须落实到位。

五、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按机构设置申报程序,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另文专报省编委审批。同时,撤消福建省湄洲湾工业学校的建制。

六、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今年首次招生的专业不得超过6个。

七、希望你们抓紧做好学院的组建、总体规划和校园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和聘请学术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充实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同时,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促进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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