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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旅管理发[1996]004号
  • 【发布日期】1996-01-02
  • 【生效日期】1996-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 旅管理发[1996]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各有关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各中央一类旅行社:

为进一步提高长江三峡旅游接待服务水平,规范长江三峡涉外旅游市场,确立长江涉外旅游船的市场形象,保持长江三峡旅游线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从1996年开始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现将星级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星级评定的办法

长江涉外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以旅游船的装饰、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及旅游者满意程度为依据,按照《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1-1995)的星级划分条件与国家旅则、清洁卫生评定细则、服务质量评定细则、宾客意见评定细则等各项评分细则相结合,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星级评定和复核检查的具体要求按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旅管理发[1995]279号)。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

凡参加星级评定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必须持有国家交通主管机关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全部有效证书。首批参加星级评定工作的为交通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验收合格的18家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的41艘旅游船。名单见交水发【1995】722、855号文件。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

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长江涉外旅游船的星级评定工作,其职能按《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参加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的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

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

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组成见附件。

四、星级评定的时间

首批长江涉外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将自1996年初开始。国家旅游局将于1996年第一季度召开《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宣贯会议,部署星级评定工作的具体事项;在经营旅游船业务的省市组织旅游船星级评定检查员培训工作。从第二季度开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分批派出星评小组进行星级评定工作,争取用三个月时间完成首批评定工作,七月份在北京召开首批星级旅游船授牌大会,同时向海内外公告首批获得星级的旅游船名单。

开展我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旅游市场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内河旅游船的管理、指导和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旅游船的服务质量。各旅行社组织的海内外旅游团体,要安排乘坐星级旅游船。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要依法加强对内河旅游船服务质量的监督,受理对星级旅游船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乘坐非星级旅游船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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