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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 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15号
  • 【发布日期】1996-01-09
  • 【生效日期】1996-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 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
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月9日国税函[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区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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