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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办发[1998]32号
  • 【发布日期】1998-04-24
  • 【生效日期】1998-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8]32号)

为落实《 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就实施聘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聘请的监督巡视员名额,按考场设置地区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备案。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考试专业的情况,推荐人选报人事部遴选确定。

二、各地人事部门要根据《 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及本通知的要求制订本地监督巡视员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办法。

三、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监督巡视员应持监督巡视员证书并佩戴胸牌执行公务。

四、各地人事部门应对监督巡视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深化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职称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运作程序和有关工作纪律;各类专业专试工作的具体情况;督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要求等。

五、请各地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抓紧将确定或推荐的监督巡视员名单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并统一申领监督巡视员证书和胸牌。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审批表(略)。

19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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