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 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
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国税发〔199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7日印发的《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济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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