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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安[1996]3号
  • 【发布日期】1996-01-12
  • 【生效日期】1996-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12日证监发审安[1996]3号)

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委员会:
你们报送的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呈请审批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报告》(内证券委字[1995]第11号)、呼和浩特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奶食品总厂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批复》(呼体改宏字[1993]4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与上市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新发行1,715万股,原内部职工股上市8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按现行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将有关发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15日内向我会送交发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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