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关于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关于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的通知
(1996年1月14日工商个字〔1996〕第21号)
河南、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小秦岭地区是我国重要的产金基地,小秦岭金矿的开发,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近年来,该区矿业秩序问题比较突出,在河南、陕西两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先后进行了多次治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整治小秦岭矿区矿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加强矿产开采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把好企业登记注册关。对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单位的登记注册,应当严格执行冶金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1994〕冶黄字第485号),对未取得《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不得给个人发放开采金矿的营业执照。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的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查。凡未取得“两证”的,应限期到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或者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或取得“两证”的矿山企业和单位将其开采和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的,一律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名为集体、国营实为个人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经营者应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不法行为。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单位的清理工作。对审批机关依法收回或撤销“两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于1996年6月底前,将参与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整治的情况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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