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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10号
  • 【发布日期】1996-02-13
  • 【生效日期】1996-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2月13日证监发审字[1996]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公众股(A)股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5)133号]、《关于追加A股规模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5)17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的批复》[穗府函(1995)150号]、《关于复审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再请示》[穗府报(1995)104号]、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含1686.3万原内部职工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813.7万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由国家持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股票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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