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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086号
  • 【发布日期】1996-02-17
  • 【生效日期】1996-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国税函〔1996〕0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你局。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
-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
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 民航运函〔1996〕120号)

乌鲁木齐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阿富汗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3月1日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往返定期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FG3300/331

二、机型:B727-200

三、航线: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往返(塔什干--乌鲁木齐之间无业务权)

四、班期:周一/二,四/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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