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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糖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经贸运行[2002]2号
  • 【发布日期】2002-01-08
  • 【生效日期】2002-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糖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糖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制糖行业结构调整部分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0〕7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经贸委和有关商业银行认真组织实施,制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个别地区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特别是少数已破产终结的糖厂,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各种理由重新启动制糖设备组织生产。为进一步做好糖业结构调整工作,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区、市经贸委和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企业关闭破产要规范操作,做到厂消人散,专用设备就地销毁,禁止转移或重复生产。对已经破产终结,并已核销银行呆坏帐的企业,凡又采用租赁、承包、转卖等形式恢复生产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令其停产,拆除专用设备。

二、各地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已破产终结制糖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启用制糖设备,凡是法院已宣告破产终结的制糖企业,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电力部门要停止生产供电。

三、未经省级经贸委出具关闭破产企业厂消人散、专用设备销毁证明的关闭破产企业,各商业银行对其银行债务不予核销。

四、各级经贸委要以稳定为大局,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善后工作。

五、各级经贸委要积极与关闭破产的制糖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市场导向,避免糖农盲目种植糖料造成经济损失。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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