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4号
  • 【发布日期】1996-02-27
  • 【生效日期】1996-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第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1996年第3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值300亿元,从1996年3月10日开始发行,3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三年,票面年利率14.5%,从1996年3月10日开始计息,1999年3月10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不实行保值贴补。

三、本期国债券面面额分为1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

四、本期国债不记名、不挂失,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期国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购包销后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各类投资者均可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6年2月27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