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如何理解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39号
  • 【发布日期】1996-03-07
  • 【生效日期】1996-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如何理解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如何理解的复函

(劳办发〔1996〕39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 劳动法>第 六十九条“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一词的理解的请示》(粤劳技〔1996〕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是劳动工作的内容之一,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工人考核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第 二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九条中“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

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