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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42号
  • 【发布日期】1996-03-08
  • 【生效日期】1996-03-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劳办发[1996]42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关于贯彻<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提法如何解释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关于贯彻<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 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 劳动法》第 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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