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聘请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聘请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的通知
(人发[1996]31号)
为深入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公平,根据一九九五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工作部署,人事部决定,由人事部聘请一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以下简称考试监督巡视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监督巡视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司、部分地方人事厅(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司局级以上领导以及军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的人员组成,由人事部聘任,聘期两年。
二、考试监督巡视员主要行使以下职责:(1)巡视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工作;(2)调查了解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省市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3)发现违反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考试纪律时,向录用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
三、考试监督巡视员巡视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根据人事部安排,可在全国范围内巡视。考试监督巡视员凭聘书和巡视证,可巡视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聘请考试监督巡视员,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工作,保证考试客观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推行工作,严把“进口”关,积极协助、配合考试监督巡视员开展工作,对他们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予以答复。
附件: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名单(略)
19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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