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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江西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37号
  • 【发布日期】1996-04-29
  • 【生效日期】1996-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江西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江西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筹)
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
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4月29日证监发审字〔1996〕37号)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方案”(华证〔1996〕73号)及江西省证管办《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符合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采用该方式发行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35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350万股,每股收费0.10元。申购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江西省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并按规定向我会提交经审计的发行收费的开支报告及在发行结束15日内报送发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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